导读:本案案值70450.2万元,两个原告共同起诉被告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和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
原告1:广东陆丰市碣石镇温原乐等18名农户,种植萝卜种子“CR世农301”因提前抽薹开花而遭受损失,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诉讼标的为3154.3万元。((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2:陆丰湖东镇陈松枝等27名农户,种植萝卜种子“世农CR301”因提前抽薹开花而遭受损失,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诉讼标的为3890.72万元。((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5号)
被告:陆丰市农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农盛),2008年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秀良,是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萝卜种子“CR世农301”粤东总代理。
被告:北京世农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农),韩国农友BIO株式会社(已上市)在中国设立的韩国独资企业,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蔬菜种苗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凖洁。
原告代理律师: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梓松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承泽
备受社会关注并引发热议的陆丰萝卜案于2015年3月4日在陆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就案件((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在法庭上进行了多次举证和质证,由于原告现有证据无法准确、有效核实购买种子数量和受损面积,法院将在3月10号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陆丰萝卜案诉讼标的金额高达70450.2万元,涉及政府、种子企业、种子经销商、种植农户等多方,案情复杂,是种业界的一个标志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广东省农业厅等政府部门都有对涉及该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复函,陆丰市种子管理站、汕尾市种子站先后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
南方农村报记者对该案件一直跟踪报道,在旁听了3月4日的法庭审理后,将如实呈现本案的争论焦点,并案情进行更进一步的梳理。
案情进展
2013年10月底至2014年2月初,原告温原乐等农户向被告陆丰农盛陆续购买“CR世农301”萝卜种子种植,由于未到收获期却出现全面抽薹开花,导致了重大经济损失。2014年5月22日,陆丰碣石镇温原乐等18农户向陆丰市人民法院起诉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154.3万元。随后,陆丰湖东镇陈松枝等27名农户起诉被告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要求赔偿损失共计3890.72万元。
2014年6月11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并向北京世农下发了举证通知书。6月12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松枝等27名农户诉被告陆丰农盛和北京世农产品责任一案((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5号)。
2014年8月27日,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世农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或移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高达数千万)。
2014年9月12日,陆丰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1月19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裁定。
201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第一次交换证据,并于2015年2月5日在法庭进行了调解,陈松枝等27名农户同意调解。温原乐等18名农户因个别赔偿无法达成,调解无效。3月4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对(2014)汕陆法民二初字第54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诉讼请求将受损面积4610亩变更为3633.4亩,赔偿损失变更为2635.08万元。
争论焦点
在3月4日的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和被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萝卜抽薹开花是否属于种子质量引起、北京世农在种子销售过程中是否跨区域销售、“CR世农301”萝卜种子是否经过试种等方面。
是否存在种子质量:
原告认为,种子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依据汕尾市种子站的田间现场鉴定结论:农户种植的“CR世农301”萝卜,包装上注明叶片为“板叶为主“,但从现场看,萝卜叶片有明显裂刻,不属于板叶类型。
被告认为,抽薹开花的原因是气候原因造成的。田间鉴定结果以及原告在2013年、2014年9-10月份种植的萝卜都表现良好,都直接或间接说明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北京世农已经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在销售种子罐上,已经明确了涉案种子属于夏季种子,并注明必须经过试种后才能大面积种植。
是否跨区域经营:
原告律师认为,北京世农不能把种子卖到陆丰种植,属于跨区域种植。其证据为:依据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给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关于“世农301“系列萝卜种子进口的函(农种种函[2014]18号)中有关表述:“CR世农301”萝卜种子进口企业为上海惠和种业有限公司,出口国为韩国,种子使用(种植)地区为上海市市辖区为证据。
被告律师认为,涉案种子是可以在陆丰销售,而不局限于在上海或北京市销售种子。其依据是农业部办公厅给四川省农业厅关于种子销售范围问题的复函(农办农[2002]4号)中的表述:种子经营者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
是否存在试种:
原告律师认为,在引进陆丰种植过程中,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将未经在陆丰试种的涉案种子大批量销售给原告,并未告知原告不能在冬季种植,使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严重过错。
被告律师认为,涉案种子于2012年经过了陆丰市部分农户试种、生产、收成良好,并在2013年8-12月份种植,农户收成情况同样良好。
律师答辩言论
随后,记者分别采访原被告代理律师,原告律师认为案子仍未结案,不便发表意见;被告律师接受了记者采访,并授权发布其观点、言论。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承泽认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根据民事《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定,本案应当使用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但是原告没有根据足以充分证明世农及陆丰公司存在过错行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种子的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广东省3位专家的明确鉴定结论等证明了农户种植萝卜抽薹开花的原因是因为天气寒冷等气候的原因造成的。种子的质量不存在问题,而且北京世农及陆丰公司也尽到了口头及书面告知品种的特性及栽培的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说明提醒的义务。
本案在陆丰市销售的种子根据农业部给四川省农业厅的复函,以及种子法,广东省种子条例,涉案种子是可以在陆丰销售,而不局限于在上海或北京市销售种子,因此本案不属于非法经营的情形,退一万步来说,纵使世农及陆丰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着行政手续上的瑕疵,但是,非法经营的瑕疵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并不引起民事侵权责任,只有经营行为存在违法同时存在过错,构成民事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北京世农和陆丰农盛的经营行为,种子质量没有问题,也尽到了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并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且,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实际受损面积、投入的成本、预期收益,严重缺乏证据证明,原告的诉求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公平、正义审理本案,既不能让当权者有钱人、经营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让弱势群体滥用诉讼权力,任意、随意进行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的全部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