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专家介绍:
何建仁 中国台湾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会正工司兼技术审查组组长。执掌业务:(1)农地污染调查、改善及预防;(2)加油站调查及预防、整治;(3)军事场址调查;(4)绿色永续整治技术推动;(5)运行工的含氯工厂的调查与改善;(6)推动中美双边环保合作计划、国际合作及技术交流;(7)土壤污染管制标准的增修工作;(8)建立环境鉴识技术。专长:(1)环境规划管理;(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政治与管理;(3)焚化厂兴建于营运管理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场址管制的法制-土污法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是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一起处理的法例。
有这个法例我们才知道如何做后续的污染调查和污染管理的过程,一个污染场地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周期里面如何去管理。土污法立法的严格最主要是在1981年的时候,台湾发生镉米污染事件,其实这个事件早在1960年日本就发生过骨痛病,而且有致人于死的危害的确定,所以就启动了我们去草拟土污法。在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是在防治基础上,跟早期的环境法、空气污染控制法和水污染控制法、废弃物清理法一样是在做防治。但是随后发生了一件很重大的地下水污染,这是在1994年发生,到现在还在做污染改善,让我们注重到了地下水污染的严重性,所以我们土污法就拿回来把地下水加入,一直到2000年才完成土污法制定。制定完之后,又经过一些重大污染案件,例如2001年有一个加油站泄漏,在这个之后,我们又做了修订,因为经过很多重大污染事件,让我们觉得子法上面不完整,和没有办法符合社会需求。
所以土污法整个章节架构是八章51节,因为要讲管理,全部都要靠法令。这个法令有两个支撑,哪两个支撑?第一,你要有很完整上轨道的行政机关执行它。各个地方执行法令必须有一致性,没有区域差异性,我不能在A地一个方法管、在B地用一个方法管。同时它还要有很好的数据支撑,就是今天不管谁来做,在什么地方做,我的数据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必须要这两大支撑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第一章,总则,是对基本的何为土壤污染、何为地下水污染等等做定义,每个章节都环环相扣,都有逻辑的相通性。
第二章,怎么做污染防治。
第三章,污染防治之后怎么做调查,怎么做评估。接下来,做出来调查之后怎么管制它?完成列管之后怎么改善怎么处理,做这些层面的种种事情我需要钱,这个钱怎么来,我有了钱之后才能做事,但是如果你不遵循这些、你不缴费、不改善怎么办,我就有相关的法则,所以它是有逻辑性的。整个土污法有几个特别的地方,第一是做附件的,前面如果设计好就不用记这个地方,它是以污染整治为主。另外,因为土地是很大的民众的财产,所以这边资讯全部要公开,各种调查结果、监测结果都要公开。同时依照污染程度不同,依据风险概念,制定一个双门槛管理制度,让政府行政资源能够有很好的效率使用。同时污染整治基金怎么收,跟谁收,费率多少钱等等。最后这么多污染场地怎么解决,我不能把烂摊子丢给民众,所以政府去制造商机,污染土地开发再利用。同时,在土污法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重点,是污染行为人,谁造成这个污染土地,谁造成地下水污染,就要负最终无限责任,所有损失你都要赔偿,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同时除了污染行为人之外,如果你是管理人、使用人、关系人都要负连带清偿责任,只要你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的时候,都要负相应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都能够尽到相对责任和义务。
整个土污法核心总共有两个标准,所谓双门槛制度,是控制厂址和整治厂址,污染程度也不一样。同时台湾的土污法里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监测标准,一个是管制标准,都包含土壤和地下水,按照不同土地使用分区,在土壤部分有农地和一般。同时监测标准是接近我们环境的背影值,所以行政机关一旦监测有超过监测标准的时候,就表明有来源进来,只是你的监测数据低于管制标准,高于监测标准,这时候就看是不是有持续污染来源进来,来决定监测频率。但是一旦超过管制标准的话,你就要提控制计划,污染程度比较轻的我们叫做控制厂址。如果你的危害程度更高,我们经过风险评估以后,有危害国民健康的可能,这个是风险评估算出来,它的离阶判断数值是1200分,你就会进到整治厂址,污染情况最严重的情况。目前台湾地区有62个污染整治厂址,同时我们在这个地方有一个等级评定机制,分数排序上相当于美国NPL的排序,让基金使用上知道谁优先,谁后面。然后进入到整治厂址之后,有一个最大的差异是财产尽职处分,因为它的污染程度比较严重,政府怕它没有能力完成改善,所以我们要做财产保存的动作,财产依照法律所有的程序都必须要终止,然后提送整治计划,这里有两个整治目标,一个是整治目标,一个是整治基准,你可以直接降到管制标准以下,你可以降到整治目标,变成控制厂址,因为这样你财产就可以买卖。就进入到控制厂址阶段,这两个污染来源有明确和不明确,因为地下水有一种情况,我们调查的时候,往往不知道从何而来,如果不知道从何而来,我们就没有办法决定改善方式,所以我们规定它必须要公告地下水使用限制地区,第一时间限制民众使用地下水,预防健康风险的发生。同事整治目标主要靠环境影响健康风险评估去定义的,比如刚刚提到的每个RCA厂,这是定了一个整治目标去做污染改善,如果污染程度比较轻,例如土壤重金属污染,地方环保局可以看污染情况,令业者采取必要措施,但是这个有期限规定,必须在一年完成污染改善,这是整个土污法的核心。
在行政管制程序上,环保机关发动之后,污染行为人必须要调查你的污染范围,进行细密调查,这个就是刚刚有人提到的问题,代表性样品是多少。然后样品数量是否足够,在环保机关来讲,我们是做查证,我花最少的钱最短的时间,把最接近这些地方找出来,剩下的细密事情是污染行为人要做的,所以政府能够花很少的钱把问题找出来交给行为人去做,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去做,他主要的进程会在ESA等等方式上做调查,在透过很多非破坏性地球物理、航测、鸟测等等方式在调查上很快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在行为人提出这个计划之后,环保机关会审查这个计划书,这个可能是重金属,可能是DNAPL或许是LNAPL。环保机关组成一个专案小组,根据不同个案、不同的专家学者进行审查,审查之后会给他一个执行期限,污染行为人必须在这个执行期限里面必须根据不同的个案场址,在不同的时间、技术整治结果给环保部门,让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审查。同时报告书里面必须报告什么时候完成改善,如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也要提交给环保机关做审查,如果环保机关不承认,不接受它的验证报告,把它退回去再做;如果接受的话,环保机关还会进场做一次验证和确认,解除列管,但是不是这样就解决了,恶梦还没有结束。因为很多的DNAPL和LNAPL会挥发,在这种情况下,环保机关会要求你必须定期监测,或者一年、两年、三年,看你污染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期限规定,这样才解除列管。如果你在这个地方又一次超过管制标准,那就从头再来一次,又回到场址。有不少污染厂址就是这样的形态,就是因为前期细密调查不够详尽,方法不够清楚,所以造成这种影响。有关铬污染案例上面,我举台湾的三个案例,我尽可能把台湾最大东西拿出来比,但是这个还是不容易比,在尺度上还是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