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2项显示,农业部将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该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设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同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还有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我要评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2项显示,农业部将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该项权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第635号修订)设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国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登记。
同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还有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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